(2016)冀02执1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瑞树、陶明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瑞树,陶明洋,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229号申请执行人齐瑞树。被执行人陶明洋。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齐瑞树与陶明洋,王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