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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瑞树、陶明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瑞树,陶明洋,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229号申请执行人齐瑞树。被执行人陶明洋。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齐瑞树与陶明洋,王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