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2民初80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齐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组村民。被告系所在乡村的五保户。2016年,按照上级的政策,政府给五保户及困难户、低保户等拨付危房、险房建房改造补贴。被告因其系五保户且属于应建房改造户,其不能自行建设,故经乡村相关部门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房。原告于2016年3月份为被告建房,可在被告新房建成验收后,政府将建房补贴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却拒绝将应支付给原告为其建房改造的补贴给原告。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现原告只能依法起诉。被告辩称,关于原告索要建房款一事,请法院亲自调查。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国家为了贫困百姓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批准给我建房40平方米,结果陈某某没有把房子按照上级标准建造,没有依规办事。所以闹成现在这个样子,原告给我建造的是险房,不如地震棚,是豆腐渣工程,偷工减料,从打地基开始没有水泥灌浆,没有地梁。一个40平方米的房子没用上四袋水泥。地基完了之后用空心砖直接砌墙,墙垒的也不垂直。房盖我要求起尖,原告不肯,结果房盖还弄的七拧八斜,很不顺心。墙面凹凸不平,缺少水泥,非常难看。圈梁没有,连门口过梁也没有,怎么省事怎么干,现在屋门口已有两道裂痕。地面厚度不够,也裂缝了。炕面以下都是我个人买的料。此房盖的没有一处优点,属于险房。既没有验收手续,也没有我签字验收。再者,我住的地方夏天随时会汪水。原告找我要钱,我答应给原告材料费12000元,原告不肯接受。我才跟原告翻脸的。结果原告把我起诉了,也好,就让法院亲自视察一下真实情况。我希望原告重新给我建房,我分文不差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系建昌县魏家岭赵杖子村五保户。2016年4月11日,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上级《关于上报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及《葫芦岛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2016年建昌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方案对实施范围、目标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农户档案管理以及工作步骤做了详尽的规定。文件中对于房屋竣工验收规定如下:“各乡镇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初验收,住户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县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复验收。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合格方能拨付补助款项”。被告系2016年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危房改造级别为D级,即将原有危房进行翻建,房屋补贴标准为20000元。文件要求房屋改造原则上由改造户进行自建,自建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另找他人建造。建造完毕后,由城建部门相关人员及乡政府、县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向被改造户拨付款项。本案原告为被告翻建房屋,被告亦同意原告为其翻建房屋。房屋翻建完毕后,经过验收合格后,被告入住新建设完毕的房屋。政府将款项20000元拨付给了本案被告后,本案被告拒绝将此补贴款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被告农村危房改造档案(D)级、建昌县魏家岭乡政府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陈宝政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形成事实上的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对于房屋建设没有明确约定。按照房屋改造的文件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原告为被告建房,所建房屋达到政府要求的建设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后,房屋补贴通过房屋改造户给付施工方。本案被告系享受政策补贴对房屋进行翻建的五保户,原告为被告建房,被告也表示同意。房屋建设完毕后,也经过了魏家岭乡城建助理、魏家岭乡政府及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验收,20000元补贴款项已打入被告账户当中,被告也已经入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未提出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应当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建房屋达到了验收标准,被告应当将补贴款20000元交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建房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