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运雄、徐青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雄,徐青林,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黄运雄,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徐青林,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28号。法定代表人:甘和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运雄与被执行人徐青林、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运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青林、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青林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8536.60元,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34536.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6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青林、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207.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