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信纯、王本联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纯,王本联,王建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纯。被执行人王本联、王建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信纯与被执行人王本联、王建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