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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马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575号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货场路北侧王井居民组金龙蟠农资园*号。法定代表人:辛西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瑞,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复合肥料款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马瑞长期在原告处购买复合肥料,2013年6月15日被告马瑞欠原告复合肥料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一部分欠款后下欠9500元未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成诉。被告马瑞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马瑞欠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料款95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95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复合肥料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党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