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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本卫与被告王来扬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卫,王来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118号原告:刘本卫,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来扬,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刘本卫与被告王来扬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本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合计48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2014、2015年连续三年为被告从事工地上土方基础挖掘回填工作,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王来扬辩称:原告诉称欠款形成原因及数额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请求分期分批予以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在未支付原告工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对该欠条予以认可,其应予支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来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本卫工资款合计4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国利人民陪审员  郭之远人民陪审员  马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