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侯继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侯继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60号原告: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董岗村。组织机构代码:39977228-X。法定代表人:张士贤,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特别授权。被告:侯继美,男,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继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南阳市君威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