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永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康,张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康。被执行人张保花。韩永康申请执行张保花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依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海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