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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杨军,杨志明,杨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杨志明(曾用名金寿,系被执行人杨军的父亲),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杨覃,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杨军、杨志明、杨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军、杨志明、杨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军、杨志明、杨覃偿还借款本金305999.9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4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军、杨志明、杨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且未能提供执行线索。为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