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496李艳与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薛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496号原告:李艳,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薛洪,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李艳与被告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李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