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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2003年9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矶中学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2009年12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矶中心小学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理人张某3(张某1、张某2父亲),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理人韩某(张某1、张某2母亲),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景宁,南京市秦淮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立斌,南京市秦淮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委托代理人陈晓婕,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杨琴,南京市公安局分局人口大队民警。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韩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钰审判员 朱卫国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