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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计委、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计委,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地址: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贾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与被执行人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高新卫计征决(2016)第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高新卫计征决(2016)第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