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垦法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维友与五家渠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2015)兵060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友,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319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职工,住芳草湖三场三连109号。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恒翔大厦。法定代表人邵明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维友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被执行人6月19号自动履行案款102300元,本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