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马敏,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北太涧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33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晓雷执行员 高 洁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一 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