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冯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冯浪,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特64号申请人: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相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浪,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苏超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定县。被申请人:殷寒顶,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洋县。被申请人:叶蕉新,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人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浪、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7】47号裁决书;二、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无需与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共同向冯浪支付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主体皆不适格。冯浪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并非用人单位。根据查明的事实,冯浪系殷顶寒、叶蕉新所雇佣的散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本案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不属于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于法无据。二、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劳动事项交由苏超丰承揽,已经及时并超额支付了合同款项,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1、2016年8月,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超丰签订《分项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将万科云玺的木工、搬运工事务发包给苏超丰,承揽形式为“包工不包料”,相关事务全部由苏超丰负责,苏超丰也并非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上述合同在缔结及履行过程中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定特征,因此,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超丰仅有承揽合同关系。2、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转账形式向苏超丰支付了款项共计888125元,不仅超进度付款,还超额付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其他支付义务。三、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冯浪没有任何支付义务,也没有厘清具体支付数额的能力。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冯浪并不相识,更从未向其发放过劳动报酬。就有现场管理人沈涛签字的书证来说,先不论沈涛的身份职务,沈涛也已经明确表示只知道冯浪有做,而不知道做了几天,更不知道每天多少钱。仲裁裁决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冯浪相应款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冯浪称,叶蕉新是代班,每天的工资和工作天数是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核对。发工资时,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说工资以后发给代班了,但是冯浪没有领到工资,只有一部分生活费。不管叶蕉新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冯浪发放劳动所得。当时冯浪在工地时叶蕉新有说过工资是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苏超丰称,本案与苏超丰没有关系。苏超丰已经与殷寒顶结清。殷寒顶是否与冯浪结算,苏超丰不清楚。殷寒顶骗走苏超丰三十几万元,还采用武力方式逼迫苏超丰结算。叶蕉新称,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应根据仲裁裁决支付冯浪相应的款项。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林经理明确告诉叶蕉新,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很愿意支付冯浪工资,但是冯浪没有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做账。殷寒顶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一份其与苏超丰签订的《分项承揽合同》及《委托函》,拟证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已代苏超丰、殷寒顶向工人垫付安装费41576元。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陈述该两份证据在仲裁期间已经提交过。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分项承揽合同》、《委托函》及叶蕉新的陈述,认定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超丰存在承揽协议关系,殷寒顶转包苏超丰万科云玺项目的木作安装、搬运工程,叶蕉新再次从殷寒顶处转包本案涉案工程。本院认为,首先,冯浪以被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拖欠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享有管辖权。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限于上述情形。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之间存在层层转包涉案工程及冯浪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属于仲裁机构对本案事实的实体审查范围。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厦湖劳仲案【2017】47号裁决书的其他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桦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荔云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