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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素英、杨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素英,杨海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素英,曾用名何丽,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珂,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保真,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审第三人:杨海通,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上诉人何素英因与被上诉人曹保真、原审第三人杨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保真于2016年1月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6)豫1621民初第44号民事判决书,何素英不服(2016)豫1621民初第44号判决书,上诉于本院,本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2016)豫1621民初第44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何素英于2016年9月19日反诉曹保真,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16)豫1621民初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何素英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何素英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素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上诉人何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