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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XX刚与武穴市弘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武穴市弘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056号原告:XX刚,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胡启并,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弘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进军,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垠,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诉被告武穴市弘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刚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XX刚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