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宗印与张金海、贵州丰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印,贵州丰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海,张金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28号原告:何宗印,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丰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魔芋山路8号B栋6楼。法定代表人:黎映岚。被告:张金海,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金春,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何宗印与被告贵州丰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海、张金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宗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