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梁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新区南大街。负责人董同社,任行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姚某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4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被执行人姚某某的财产已被法院实际控制、并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达成还款计划、目前正在实施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