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额尼日乐图、敖特更花、苏雅拉其其格、阿拉腾达来、哈斯高娃、敖特更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额尼日乐图,敖特更花,苏雅拉其其格,阿拉腾达来,哈斯高娃,敖特更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虎,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额尼日乐图,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敖特更花,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被执行人阿拉腾达来,女,1977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哈斯高娃,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被执行人敖特更其其格,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额尼日乐图、敖特更花、苏雅拉其其格、阿拉腾达来、哈斯高娃、敖特更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工资以另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