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晓俊,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宝,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