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418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3幢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花板乡龙泉罐村*组19。被告:唐春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