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235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林荫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雄,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杨向东,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晟物业公司)诉被告杨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杨永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亿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16元(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为其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4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规定:物业费由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直接缴纳。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服务后向各业主收取物业费,大多数业务已缴纳物业费,被告至今未缴纳。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向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原告亿晟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向东所在的东胜区博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博雅小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步梯住宅楼每平米每月1元。被告杨向东为博雅小区9号楼201室业主,房产面积为134.66㎡,应缴物业费为134.66㎡*12个月*1元/㎡/月=1616元。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相应的费用。被告欠原告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物业管理费16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杨向东应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向东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