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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冉燕鸿与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燕鸿,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48号原告:冉燕鸿,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巷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1218884B。法定代表人:刘涌。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艳鸿与被告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6年11月23日,原告冉艳鸿因与被告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赔偿金、补缴社保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2月13日以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2511-2514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冉艳鸿的申诉请求进行了裁决。被告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2017渝01**民初10677号案件);原告冉艳鸿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也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原告重庆酷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冉艳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渝01**民初10677号)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