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伟宏、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宏,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宏,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龙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珍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伟宏申请执行桂林荔浦县隆兴竹木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诉前调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