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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张传楚、罗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张传楚,罗冬英,张四海,陈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江志昆。被执行人:张传楚,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罗冬英,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张四海,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陈本明,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被告张传楚、罗冬英、张四海、陈本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偿还借款123981.0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976.1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本明有银行存款共4744.58元、被执行人张传楚有银行存款共2042.89元、被执行人张四海有银行存款共7849.07元,本院依法扣划;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四海有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高黎社区外环路佳兆业金域花园21座1504号的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374号案件首次查封;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四海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传楚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张四海、陈本明两人愿意分12期偿还我行借款;2.第一期由法院将银行扣划款13976.1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第二期至第十一期(从2017年7月-2018年4月),每期为每月10号前张四海、陈本明合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1万元(共还10万元);4.第十二期为2018年5月10号前张四海、陈本明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付清贷款尾款;5.张四海、陈本明按照上述期限还完欠款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向法院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但是若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张四海、陈本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已执行到位13976.1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4638.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