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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刑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伟林、马苦力、丁库力、马斯里麻尼、马什斯、马一俩斯、马海录、马一思麻里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刑监24号马伟林、马苦力、丁库力、马斯里麻尼、马什斯、马一俩斯、马海录、马一思麻里: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马进福、马麻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主犯马阿不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马进福、马麻尼从重处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原审被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规定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调卷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关于本案对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案被告���及被害人均系同村人,系因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双方争执升级后均持械对打互殴,对引发本案均有过错。马阿不都等三被告人持刀捅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持刀戳刺被害人马二力木的致命伤在右背部,致被害人死亡;原审被告人马进福、马麻尼与其他二被害人打斗并分别致二被害人轻伤。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涉案土地的协议书、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从犯意提起、事件激化过程、伤害的具体情节、伤害后有无后续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认定原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等三被告人具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证据证明原审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具有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因此,马阿不都等原审三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申诉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阿不都死刑立即执行,对马进福、马麻尼从重处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马阿不都等三被告人向三名被害人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正确,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马伟林、马苦力、丁库力、马斯里麻尼、马什斯、马一俩斯、马海录、马一思麻里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