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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1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深星,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深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把自己承包的广州市白云区某“烧且”地块(9.03亩)转给高某甲,并签订了转让协议。高某甲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聘请工程施工人员使用机械对“烧且”地块的林地进行深度挖掘取土平整地面,并修建两蓄水池,铺打水泥地板硬覆盖。经鉴定,原有地表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破坏地块面积为8.61亩。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具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甲具有悔罪表现,愿意在以后有能力的情况下,对涉案的地块进行复绿。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高某甲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的父高某乙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承包的广州市白云区某“烧且”地块(9.03亩)转给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改变上述土地用途,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聘请工程施工人员使用机械对“烧且”地块的林地进行深度挖掘取土平整地面,并修建两蓄水池、铺打水泥地板硬覆盖。经鉴定,上述地块范围林地原有地表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破坏地块面积为8.61亩。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2.广州某有限公司出具【2017】第0007、0023号“白云区某烧且(土名)山地林业”调查报告;3.白云区农林局出具情况说明;4.关于“水源涵养林”的说明;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国土行处【2012】73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6.《承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及收据;7.送货单;8.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9.侦查说明;10.预审情况说明;11.身份及前科材料;12.到案经过;1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高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林  广  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筱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