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丹城红馆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象山丹城红馆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23-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丹城红馆娱乐会所,经营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157-161号四楼-五楼。经营者:温亚玉,该会所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象山丹城红馆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上述案件受理费共2725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