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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兴有、李凤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有,李凤英,魏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兴有,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76年12月25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系魏兴有之妻。被执行人魏兴长,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魏兴有、李凤英与被执行人魏兴长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孔)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6376.2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孔)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璞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