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宗汉与韩峰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汉,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汉,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峰,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宗汉与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兵0802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峰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宗汉,申请执行人王宗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16115元,申请执行人尚有16115元未受偿。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韩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汉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