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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映淑与王亚高、崔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映淑,王亚高,崔小兰,崔亚胜,电白县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45号原告:彭映淑,女,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高,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崔小兰,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崔亚胜,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电白县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一路95号。法定代表人:崔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映淑诉被告王亚高、崔小兰、崔亚胜、电白县高雅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映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映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彭映淑负担。审判员  侯宪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欣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