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开执字第44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昭文,陈珍珍,曾雪梅,赣州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深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赣开执字第44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号办公楼。被执行人曾昭文,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陈珍珍,女,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曾昭文之妻。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384610-6。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新电信大楼旁)。法定代表人曾雪梅。被执行人信丰县深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496047-0。住所地信丰县工业园诚信大道边。法定代表人曾昭文。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昭文、陈珍珍、曾雪梅、赣州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丰县深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中民二初字第11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诉讼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信丰县深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信丰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1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信国用第××号)及位于该土地上的房产5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信丰字第××号、00××78号、00××79号、00××80号、00××81号)进行了查封。执行中我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使用权在案外人高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经信丰县国土规划部门分割成A宗3554.33平方米和B宗21690.67平方米。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本次委托拍卖B宗土地21690.67平方米及其上房产5栋。经委托赣州诚兴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拍卖,在2017年4月14日进行的第二次拍卖中,信丰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679.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信丰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信国用第××号)中的B宗土地21690.67平方米(见信丰县协力勘测队土地分割勘测平面图)及位于该土地上的房产5栋(原产权证号:赣房权证信丰字第××号、00××78号、00××79号、00××80号、00××81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信丰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解除对信丰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信国用第××号)中的B宗土地21690.67平方米及位于该土地上的房产5栋(原产权证号:赣房权证信丰字第××号、00××78号、00××79号、00××80号、00××81号)的查封,轮候查封一并解除。三、将上述房屋的原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四、将上述房屋的抵押予以解除,在办抵押予以撤销。五、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