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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传典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传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685号之一被执行人:唐传典,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传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01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扣划唐传典的银行存款590元。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e8n8tvcnibrq2v6m3p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庄和彬审 判 员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马珍书 记 员  林瑾怡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撰稿:庄和彬校对:林瑾怡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1日印制(共印8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