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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周明、周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明,周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东明,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周双,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明、周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明住所地位于赫山区法院所辖区域,为便利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60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南丰审判员  易友生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佳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