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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与李为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李为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2621号原告: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青龙行政村。负责人:郑仍付,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为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为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自己的东西从青龙东大港、青龙梅圩大港撤出,排除妨碍;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差价损失4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依法将集体所有的水面承包经营权(东大港约120亩、梅圩大港约400亩),通过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租,当时李为之以最高价竞得,并于2017年4月14日同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东大港和梅圩大港两处水面的《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出租标的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1万元,迟延支付租金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交易保证金”,但李为之不仅拒付租金至今,而且还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为防止集体资产遭受更大损失,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正式通知李为之撤出经营水面,并对外重新发包;同年5月27日,上述水面经营权被本村村民郑仍玉、陶卫道竞得。现因李为之拒不支付租金,且无端占有集体所有的水面,以致村委会无法向郑仍玉、陶卫道履约,因而致讼。李为之辩称,承包合同无效,因原告未取得产权证;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两次招标价相差4万余元,说明有内部操作;原告再次招标,被告享有优先承包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租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作为所有权人,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因此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主体适格、发包行为有效;李为之通过竞标获得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对于《出租合同》,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真实的意义表示,双方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生效,任何一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约履行。至于优先承包经营权,李为之已经竞得合同标的正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具体表现,故而不存在优先权一说。本案中,李为之一直拒不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青龙村民委员会依照合同约定诉求李为之支付30000元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差价损失部分的48000元,因该挂牌交易公告的内容未纳入合同条款,应不予支持;至于诉求李为之立即撤出承包水面,因青龙村民委员会并未举证证明该《出租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故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为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无为县泉塘镇青龙村民委员会负担500元、李为之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婷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