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24号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号附1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96211K。法定代表人:罗皓,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兰,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净,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汤体斌,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