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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金柱、刘庆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柱,刘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金柱,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庆珍,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5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金柱与被执行人刘庆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该房产已进入莘县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庆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59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