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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玲怡与王一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玲怡,王一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23号原告:杜玲怡,女,生于1992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王一娴,女,生于1992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杜玲怡与王一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杜玲怡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玲怡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玲怡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玲怡负担。审判员  毛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