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学元、秦皇岛恒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元,秦皇岛恒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元,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皇岛恒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874831-4。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学元与秦皇岛恒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刘学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1执4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