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金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金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54号原告:蔡某某,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某某,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梅,系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晶,系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宝,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光,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金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