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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金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金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54号原告:蔡某某,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某某,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梅,系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晶,系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宝,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光,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金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金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