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游玉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游玉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65号之一原告:张玉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平,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玉干,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玉明与被告游玉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