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620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猪仔款6000元,负担诉讼费50元。本院已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做被执行人工作,李某某均未按期��行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查得李某某之妻张彩云在长武邮政银行有夫妻共同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将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的账户存款6217997900023263569的帐户存款2526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