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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执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炫坤、东兴市超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诗羽,XX卫,李琼达,陈炫坤,东兴市超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诗羽,女,2010年8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法定代表人黄炳期,男,1964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系原告黄诗羽之养父。法定代表人黄彩云,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系原告黄诗羽之养母。被执行人XX卫,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系桂P×××××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被执行人李琼达,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系桂P×××××重型半挂牵引车及P9812桂重型创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陈炫坤,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桂P×××××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P×××××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东兴市超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民族路83号,系桂P×××××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P×××××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法定车主。法定代表人孔昭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诗羽与被执行人XX卫、李琼达、陈炫坤、东兴市超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支行附城营业所有银行存款5304.12元,已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并对被执行人李琼达名下桂P×××××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隆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