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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受贿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37号罪犯马岱,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七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