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星星与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星,王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星星,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亮,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星星与被执行人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文亮奥迪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亮名下晋L65J**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