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55号申请人: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元氏县井元路与嘉惠街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郭占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诈赵县自强路北侧141号。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立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鑫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