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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8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林,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保安员,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2017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建林在本市丰台区公益西桥等地使用伪造的证件向被害人刘某2称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副所长,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4500元及军礼服一套。案发前被告人李建林已归还刘某1人民币11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李建林使用警察制服及其购买的假警官证,在本市丰台区星河苑聚贤德康体休闲中心等地,向被害人吕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00元。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建林在湖南省绥宁县、本市丰台区等地,向被害人林某1谎称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副所长等职务,并向被害人林某1多次展示其伪造的警官证、相关文件及照片等物品,以请同事、领导吃饭、拉关系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2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建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吕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1陈述,被害人刘某1的书面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聊天转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文件清单,李建林伪造的各类文件的照片,林某1提交的假公文和材料的照片,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丰台分公司录用保安人员审批表、职工劳动合同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司令部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局政治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聊天转账记录,林某1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条,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李建林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林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建林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警官证二个、警用多功能服一件、警用执勤服一件、警号一个、军礼服一件、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存档。三、责令被告人李建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七百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三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