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国栋、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栋,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栋,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国栋与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祥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王玉祥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