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939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卢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传票传唤、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丈夫宋士明(2016年8月6日因病去世)借款11500元,并共同为宋士明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支拖不付。王某未作答辩。卢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宋士明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6日,宋士明因病去世。2016年2月28日,被告王某、卢某借宋士明款11500元,并为宋士明出具了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宋士明人民币壹万壹仟伍百元整,¥11500.00元,于2016年12月28日还清,借扻人:王某,卢某,2016.2.28日”此款未约定利息,被告王某、卢某未予偿还。本院认为,二被告为原告丈夫宋士明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二被告借宋士明款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对此借款应负偿还责任;原告张某与宋士明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借宋士明款为原告张某与宋士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宋士明去世后,原告作为共同债权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卢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某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王某、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